近段時間,國家工商總局正式發(fā)布并實施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該辦法中規(guī)定,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其發(fā)送“廣告”;經營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將受到處罰。
《處罰辦法》指出,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在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仍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信息的,都將受到處罰。
據(jù)工商總局介紹,這里的個人信息包括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yè)、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lián)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經營者必須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
屏蔽此推廣內容此外,《處罰辦法》對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合理要求的情形進行了細化,經營者有下列2種情形之一并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一是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二是自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shù)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針對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遭遇實施瓶頸的問題,《處罰辦法》規(guī)定了經營者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并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xù);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guī)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該《處罰辦法》的正式出臺,將對廣告市場中的廣告發(fā)布行為形成進一步的規(guī)范。
作者:佚名 來源:廣告買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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